法院審理過程:漫長而曲折的法律攻防戰
本案的審理經歷了層層關卡。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法官面臨一個困境:財政部1997年1月14日的函釋明確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一審法院認為,系爭規定旨在防止逃稅,即使贈與的財產已非被繼承人所有,仍可依法律擬制課稅。法院進一步解釋,該規定屬於立法機關在租稅領域的形成空間,並非對繼承權的不當限制。
聲請人不服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但被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系爭判決基於防止租稅規避的目的,未見有何違憲之處。
同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審理類似案件時,也認為系爭規定可能有違憲疑慮,因此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解釋。這種情況下,大法官決定合併審理這兩件案件,深入檢視系爭規定的合憲性。
大法官的突破性判決:全面否定現行制度
2024年10月28日,大法官作出了劃時代的判決,以全體一致意見認定:系爭規定在兩方面違反憲法:
❶ 首先,違反平等權:
系爭規定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時,如何負擔遺產稅的規範不明確,致使配偶以外的繼承人須以其繼承的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的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此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
大法官指出:「遺產稅之課徵,對於作為其真正課徵主體之繼承人而言,原則上仍須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之要求。」系爭規定使其他繼承人必須為配偶受贈財產增益負稅,背離了量能課稅原則,違反平等權保障。
❷ 其次,侵害財產權**:
大法官認為,在某些情況下,繼承人可能因稅負過重而失去全部應繼財產,甚至完全喪失繼承權,此時已構成對憲法第15條財產權的侵害。
大法官舉例說明:如果被繼承人生前贈與配偶大額財產,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不足以繳納因擬制遺產產生的稅款,可能導致繼承人完全喪失繼承權,這明顯違反了憲法對財產權的保障。
❸ 第三,剝奪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權**:
系爭規定對被繼承人之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欠缺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
大法官進一步分析,無論是生前贈與,或死後之財產分配與繼承,對於婚姻關係中之配偶雙方而言,都不會改變配偶共同家計與生活之事實。因此,配偶一方因共同家計所產生之經濟貢獻,在遺產稅制之設計中均應受到充分評價。
實務影響與過渡期安排:納稅人和稅務機關該如何因應?
大法官給了立法機關2年時間修法,在2026年10月28日前必須依照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同時,判決也提出了過渡期間的解決方案:
第一,納稅義務人調整:
如果受贈配偶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稅務機關應按該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僅向配偶徵收該部分稅款,不得使其他繼承人負擔。
具體操作上,稅務機關應計算擬制遺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依該比例計算出的稅額,僅向配偶徵收,其他繼承人不負擔該部分稅款。
第二,特殊情況處理:
如果配偶因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而非納稅義務人,則不得以繼承人為該部分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也不得以被繼承人的其他遺產為執行標的。
第三,扣除額計算方式:
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額時,應將贈與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處理。
這意味著,對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在計算遺產稅時,可以適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與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財產享有相同評價。
大法官還廢棄了先前的行政法院判決,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讓聲請人得以依新標準獲得重新評估,可能獲得退稅或減免。
判決對遺產稅法體系的重大衝擊
這個判決對台灣的遺產稅法體系產生了全面而深遠的影響:
第一,質疑總遺產稅制的合理性:
判決間接挑戰了台灣採用的總遺產稅制,指出在擬制遺產的情況下,總遺產稅制可能導致不公平結果。這為未來稅制改革開啟了討論空間。
第二,確立夫妻經濟貢獻的稅法評價:
判決明確要求稅法必須考量配偶對家庭經濟的貢獻,這將影響未來遺產稅法對夫妻財產的整體處理方式。
第三,強化法律體系的內部一致性:
判決促使稅法與民法在處理夫妻財產時更加協調一致,減少法律體系內部的矛盾和衝突。
第四,保障繼承權的實質內涵:判決確認稅制不應使繼承人因稅負而實質喪失繼承權,這一原則將影響未來稅法的設計和解釋。
對家族財富規劃的影響與我的建議
這個判決對家族財富規劃帶來根本性變革,小馨提供以下建議:
1. 立即審視現有的夫妻贈與安排
如果您的家族在近2年內有夫妻間贈與,現在是重新評估稅務影響的關鍵時刻。根據判決結果,您可能有權主張:
―受贈財產應適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扣除
―其他繼承人不應為配偶受贈財產承擔稅負
―如配偶非納稅義務人,繼承人不負責該部分稅款
已繳納稅款的家庭,可考慮依據新判決申請退稅或更正。建議您立即聯繫專業稅務顧問,評估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以及可能獲得的退稅金額。
2. 重新設計夫妻間財產移轉策略**
在新法出台前,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長期規劃:避免臨終前密集贈與,而是提早規劃,分散贈與時間
―多元工具組合:考慮信託、家族控股公司、壽險等替代工具
―預留稅源:如果計劃在近期進行大額贈與,應預留足夠資金因應潛在稅負
3. 妥善準備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證明文件**
未來適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時,需要完整的財產證明:
―婚前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
―婚後各項財產的取得時間和價值變動證明
―婚後贈與或繼承所得財產的完整記錄
這些文件將是未來爭取稅務權益的關鍵,建議提前整理並妥善保存。
4. 特殊情況的解決方案
針對不同情境,提供差異化建議:
―拋棄繼承的配偶:如配偶計劃拋棄繼承,應評估是否先辦理贈與更有利
―多名繼承人:有多名繼承人的家庭,可考慮在遺囑中明確稅負分擔方式
―高資產家族:資產規模較大的家族,應考慮家族辦公室等整合性解決方案
5. 密切關注未來修法動向**
立法機關必須在2年內完成修法,這將帶來新的機會和挑戰:
―持續追蹤立法進度和草案內容
―評估新法對現有財富規劃的影響
―預先設計符合新法的傳承架構
結語:家族財富規劃的新紀元
這個判決不僅糾正了現行制度的不公,更標誌著台灣遺產稅制度走向新紀元。它發出明確訊息:稅法必須尊重家庭經濟共同體的本質,夫妻間的財產移轉不應純粹以防逃稅為出發點,而應考慮其在家庭生活中的實質意義。
大法官也特別提醒,遺產稅制從1946年制定至今已逾半世紀,社會背景、科技與稽徵技術都有顯著變化。他們呼籲立法機關能通盤檢討修正遺產稅制,使其更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這個判決是對長期以來稅務實務的一次巨大震撼,也為家族財富傳承開創了更多可能性。面對這個歷史性轉變,及早規劃、全面思考,才能在新的法律環境中為家族財富保駕護航。
記住,在遺產稅規劃這條路上,提前佈局永遠勝過事後彌補。希望本次深度解析能為您的家族財富規劃帶來新的思考維度和行動方向。您的家族傳承規劃夥伴
May wealth and wisdom be with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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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官網

(圖片來源:CANVA 授權圖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