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 其與開放型基金的差異為何?
1. 法律結構
VCC架構:
是一個公司結構,具有法人地位,受公司法 (如新加坡《VCC法案》 ) 管轄。
VCC可以允許採用傘形結構,在同一個公司下設立多個子基金(子基金),每個子基金的資產和保管分區。
適合多種投資基金形式 (如開放式、封閉式或混合式)。
開放型基金:
通常是信託結構 (如單位信託,Unit Trust),由信託公司管理,受基金管理法規管轄。
基金不具法人地位,由管理人代表未成年人無償法律權利。
2. 流動資金
VCC架構:
資本完成可隨時增減,增資減資由內部程序,進行傳統的公司法減資程序。
適合快速因應大眾申購與贖回需求。
開放型基金:
也允許投資人隨時申購或贖回單位,但其資金結構完全依賴基金信託文件,彈性可能受到一定限制。
3. 法規與合規性
VCC架構:
法規要求更高,但可享有分區的隱私和靈活性。
揭露了股東名冊,也揭露了具體的投資者資訊。
需要精明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運作。
開放型基金:
更適合零售投資者,法規和資訊揭露要求更嚴格,通常要求定期公佈房價的投資組合和資產狀況。
4. 傘形結構
VCC架構:
可以在一個法律實體設立子基金,每個子基金多個擁有獨立的資產和股票,且相互隔離。
各子基金之間可靈活共享資源,例如法律顧問、審計等營運成本。
開放型基金:
通常是一個單獨的基金,無法設立多個子基金結構。
如果要實行多種投資策略,必須設立多個獨立的基金,導致管理和合規成本增加。
5. 適用範圍
VCC架構:
較適合專業投資者和高淨值人士(HNWI)參與的基金結構,如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家族基金等。
適合國際化的基金架構,例如跨國資金管理。
開放型基金:
主要面向零售市場,適合公共投資者。
適合基金投資目標簡單、透明的產品。
6. 稅務優勢
VCC架構:
在新加坡當地享有特殊的稅務優惠(如稅收或低稅率),並可以利用國際稅收稅。
各子基金的稅務可以分開處理,增加稅務規劃的彈性。
開放型基金:
務優惠通常根據信託結構的適用國家規定,但靈活性可能不如 VCC 高。
特點 | VCC架構 | 開放基金 |
法律結構 | 公司結構,具有法人地位 | 信託結構,無法人的地位 |
資本流動 | 更靈活,內部處理增減資 | 靠申購/贖回功能 |
隱私性 | 不公開股東名冊 | 通常需揭露投資人資料 |
傘形結構 | 支持,子基金資產隔離 | 無法實現 |
適用範圍 | 專業投資者、高淨值客戶 | 零售市場 |
稅務規劃 | 靈活,在新加坡享受特殊稅務優惠 | 相對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