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大法官釋憲:遺產稅條款違憲,夫妻贈與規定迎來重大變革 (上)

2025/03/16

親愛的夥伴們,今天要跟大家分享一個對家族財富規劃具有革命性意義的大法官釋憲案!憲法法庭日前公布的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正式宣告我國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夫妻贈與視為遺產」條款部分違憲。這個判決不僅影響著數十年來的稅法實務,更將徹底改變未來每一個家族的資產傳承策略。讓我從案件源起、法律爭點到對您的財富規劃影響,一一為您深入解析。

## 案件源起:兩個家庭的遺產稅抗爭之路

這個震撼稅界的案件,源於兩個家庭的不懈抗爭。

第一個案例:被繼承人是一位有非婚生子女的母親,她在20156月將名下某公司的114,800股股票贈與配偶,依法申報並獲准免徵贈與稅。不料,該位母親在同年123日過世,留下配偶及三名婚生子女共同繼承遺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依照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認定這些股票應「視為遺產」課稅。他們核定股票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淨值高達3.08億元,總遺產額達3.46億元,遺產淨額3.24億元,最終核定應納稅額超過5,735萬元。繼承人不服,認為這嚴重侵害了他們的權益。

第二個案例:被繼承人於201553日將桃園市中壢區青平段土地贈與配偶,但僅僅11天後便辭世。這塊土地價值達1.3億元,同樣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計算稅額。稅務機關核定遺產總額2.22億元,遺產淨額1.46億元,應納稅額1,462萬元。

這兩個家庭面臨著共同的困境:他們認為,既然贈與被視為遺產,就應該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關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規定進行扣除。然而,稅務機關卻援引財政部97114日台財稅字第09600410420號函(下稱系爭函)的解釋,堅持「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拒絕給予扣除。

兩個家庭都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卻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6號判決中遭到駁回。法院認為財政部的函釋解釋並無違法,系爭規定屬於對抗稅法節稅方式的範圍劃定,合法有效。繼承人不服,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但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1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了原審判決。

走投無路之下,繼承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分別向大法官聲請憲法審查,主張系爭規定及解釋函違反憲法平等權及財產權保障。這就是本案審理的開端。

遺產稅法的歷史沿革:一段被忽視的稅法演變史

要理解本案的根本問題,我們必須回溯遺產稅法的演變歷程。

遺產稅立法目的在於促進社會財富均衡分配,1946323日首次制定時,第8條明確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分析或贈與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之一部份,一律徵稅」,目的是防止臨終前透過分散財產規避累進稅率。

1952912日修正時,將擬制範圍限定為「繼承人時始擬制為遺產」。遺產稅法廢止後,197326日公布的新遺贈稅法繼承了這一規範,但將擬制範圍從5年縮短為3年,並新增「贈與繼承人配偶之財產亦視為遺產課稅」。

19996月,法律再次修正,將擬制範圍改為2年,形成了今天的爭議條款。這段法律演變史清楚顯示,立法者持續在嘗試平衡防止逃稅與尊重家庭財產安排之間的關係,但隨著社會變遷,立法初衷與現實需求之間的鴻溝越來越大。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在1985年增訂了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制度,承認配偶對家庭經濟的貢獻,但遺贈稅法卻未能相應調整,導致兩法體系出現協調不一的問題。

爭議條款的核心:夫妻贈與被視為遺產,卻缺乏公平配套

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這條看似簡單的規定,實則隱藏著三大問題

第一,缺乏合理的稅負分擔機制:當贈與被視為遺產時,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各繼承人應如何分擔稅負。在繼承人不只配偶一人的情況下,其他繼承人可能被迫為配偶受贈財產承擔額外稅負。

根據財政部的說明,遺產稅採「總遺產稅制」,以總遺產淨額為稅捐負擔能力的衡量基礎,而非個別繼承人所得財產。但這種制度在適用於擬制遺產時,卻產生了嚴重問題:

假設父親生前贈與母親土地,父親過世後,該土地已經是母親的財產,母親享有完整所有權。然而,稅法卻要求將這塊土地視為父親的遺產併入課稅,使得子女們必須用自己繼承的財產去繳納母親受贈財產的稅款。這明顯違反了「誰受益,誰納稅」的量能課稅原則。

第二,違反平等權:其他繼承人被迫為配偶受贈財產增益負稅,這違反了稅負應該由稅捐負擔能力所對應的人承擔的憲法平等權要求。

第三,缺乏必要的扣除規定:民法「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制度,承認配偶對家庭經濟的貢獻,但稅法卻沒有對應的扣除機制,造成夫妻財產權益的扭曲。

關於第三點,需要特別說明: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時,雙方婚後財產的增值部分應平均分配,這體現了立法者對婚姻中共同經濟生活的肯定。遺贈稅法第17條之1因此規定,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其請求權金額自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但問題在於,當配偶收到的贈與被「視為遺產」時,財政部卻不允許適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扣除,這造成了法律體系內部的矛盾。

續下篇

您的家族傳承規劃夥伴

May wealth and wisdom be with you

*如有需求請洽專業人士或承馨家族辦公室合作律師

資料來源:司法院官網

重磅!大法官釋憲:遺產稅條款違憲,夫妻贈與規定迎來重大變革 (上)

(圖片來源:CANVA 授權圖庫 )